本通函之主要目的乃讓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方正或其集團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方正母公司、其附屬公司及其他海外辦事處(如有))或任何其他人士 (統稱「本集團」)擬向其提供服務或產品的人士、公司客戶或申請使用本集團任何成員服務的人士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及管理人員及其他與本集團訂約的個人等 (統稱「客戶」)更清楚明瞭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條例」)下可享之權益、及提供予本集團其有關個人資料之需要及原因。
(A)客戶於開立或延續證券帳戶、方正為客戶進行證券或本集團提供其他財務服務時,需不時向本集團提供有關資料。
(B)如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導致本集團無法開立或延續證券帳戶及/或提供證券服務或其他財務服務。
(C)本集團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例如:當客戶償還債務、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證券及/或期貨的交易時或在一般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與本集團溝通時),本集團亦會收集客戶之資料。
(D)本集團可視乎情況,不時將客戶之資料使用、處理、儲存、轉移、披露及/或交換(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或其他地方),以作下述用途:
(i)處理财務服務之申請;
(ii)提供給客戶的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包括信貸評估、統計或行為分析、編制及維持本集團的信貸評分模式等;
(iii)為客戶買入、投資或賣出證券及/或期貨及進行一般有關所有類型證券及/或期貨的交易;
(iv)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v)作出對於客戶的信用、其他狀況的檢查(包括但不限於信貸申請及定期或特別檢討該等信貸的情況)及查證客戶及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及使任何其他人能或協助其他人作出此等檢查及查證;
(vi)協助其他財務機構、銀行或信貸資料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vii)備存客戶之信貸申請及信用記錄作內部參考用途,及確保客戶維持可靠信用;
(viii)研究、設計供客戶使用的財務服務或有關產品;
(ix)推廣、推出、宣傳本集團或特選公司的證券服務或產品(請進一步參閱下文第(F)段);
(x)確定本集團對客戶或客戶對本集團之負債款額;
(xi)向客戶及為客戶的責任提供抵押之人士追收欠款;
(xii)遵循向本集團或其他合規方披露的責任、要求或安排,以及資料的使用需遵守:-
(1)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目前和將來存在的具法律約束力或通用的任何法律規定;
(2)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目前和將來存在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以及
(3)本集團基於財務、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根據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相關規定而承擔或執行的目前或將來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i)遵守本集團爲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集團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式、措施或安排;
(xiv)使本集團的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本集團對客戶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評核意圖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執行將客戶之資料與客戶提供之其它資料比較(不論由人手或通過機器進行比較)的程式(不論比較之目的為何),包括但不限於為採取針對客戶之不利行動而進行之程式;
(xv)落實客戶有關交易或其它事項的指令,及執行客戶的指示;
(xvi)為客戶於集團的任何帳戶提供服務,不論該等服務由本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或透過本集團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
(xvii)組成可能獲傳遞個人資料之人士或本集團公司成員的部份記錄;
(xviii)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之用途。
(E)本集團會對持有之客戶資料保密,惟可能會視乎情況將有關資料提供給下述各方(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第(D)段列出的用途:
(i)任何本集團的辦事處或集團公司、代理人、承包人、索償調查公司或協力廠商服務供應者,以向本集團提供行政、數據處理、財務資訊、電訊、電腦、債務追討、科技外判、付款或證券結算、清付或其他與本集團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
(ii)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之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之資料);
(iii)信貸資料機構;而在客戶欠帳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催收公司;
(iv)本集團在根據對本集團或其任何分行及辦事處具約束力之法律、規定或法院指令、或根據由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發出並需本集團之總、分行及辦事處遵守的任何守則、指引、通告或指引下,或根據本集團之總、分行及辦事處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責任或因公眾利益關係對任何人作出披露;
(v)本集團之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集團對客戶的權利之參與人/附屬參與人/受讓人;
(vi)特選公司,用作向客戶提供本集團認為客戶有興趣之產品或服務資料;
(vii)證券或其他資產登記於其名下的任何代理人,或者持有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保管人;
(viii)本集團代表客戶或為客戶與之交易或擬與之交易的任何人士,或代表該等人士的人士;
(ix)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權利之參與人、附屬參與人、獲授權人、繼承人或證券帳戶協議經約務更替而承受該協議的權責的人士;
(x)任何已與客戶有交易或客戶提議交易的財務機構;
(xi)任何人士(為本集團之利益而需予披露資料);
(xii)任何在正常證券及期貨業務運作下提供服務之人士;
(xiii)本集團之會計師或法律顧問;
(xiv)任何要求本集團成員提供客戶參考資料而能出示客戶訂明許可的證明之人士;
(xv)任何持有客戶明示或默示同意之人士;
(xvi)任何與第(D)(xi)段有關人士。
(F)方正及/或方正期貨擬使用客戶的資料作直接促銷及方正及/或方正期貨須爲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基於此,請注意如下:
(i)方正及/或方正期貨持有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産品及服務投資組合資訊、交易模式及行徑、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下稱“指定資料”)可不時被方正及/或方正期貨用於直接促銷;
(ii)以下服務、産品和項目類別(下稱“指定服務”)可作推廣:
(1)財務、保險、證券及期貨、投資及相關服務和産品;及
(2)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産品;
(iii)指定服務可由方正及/或方正期貨和/或如下人士(下稱“資訊使用者”)提供:-
(1)方正及/或方正期貨所屬集團公司之任何成員;
(2)第三者財務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除推廣指定服務外,方正及/或方正期貨同時擬提供指定資料至上述所有或其中任何資料使用者,藉以用於推廣指定服務,並方正及/或方正期貨須爲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中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
(v)方正及/或方正期貨可能會從提供資料給第(F)(iv)段所述資料使用者中獲得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報酬,在取得客戶的同意或不反對之表示(如第(F)(iv)段所述),方正及/或方正期貨將通知客戶是否從提供資料給其他人士中獲得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報酬。
(vi)若客戶不願意方正及/或方正期貨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客戶可通知方正及/或方正期貨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客戶可隨時寄送要求退出信於方正及/或方正期貨(地址如下第(J)段所示),要求方正及/或方正期貨停止使用或提供指定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G)客戶資料或會在本集團或上述(E)段所述之接收資料者認為適當及有需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處理、儲存及轉移或披露,並或會根據該地的慣例、法律、法則及規定(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及政令)、由該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或其他機構發出的守則、指引、通告及指引處理、儲存、發放或披露資料。
根據條例中之條款及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並會不時作修訂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向本集團查核是否持有其個人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要求本集團更正有關其個人不準確之資料;
(iii)查明本集團對個人資料之政策及慣例、及獲告知本集團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H)本集團在批核信貸申請時,可能參考由信貸資料機構提供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假如客戶有意索取有關其信貸資料,可要求本集團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機構的聯絡詳情。
(I)根據條例的條款,本集團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J)任何關於查閱或更正資料、索取關於個人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之要求,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1號怡和大廈1715-19室方正證券 (香港)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傳真:(852) 37981500
(K)客戶可隨時不再收取本集團之宣傳郵件。如有需要,請向本集團職員查詢。
(L)客戶明白其與本集團職員的電話談話內容可能被錄音及用作證據,而本集團並不會再另行通知。
(M)本通函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之權利。
(N)如客戶或客戶授權他人代行提供的資料有失實或誤導之處,本集團不會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
(O)客戶明白本集團之任何成員需按客戶的書面要求為第D段所述之各種用途停止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而不收取任何費用。本集團之每一個成員須因此停止為該等用途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